撰文:paperplan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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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本应是基于信任与责任的生命盟约,而健康则是这份盟约最坚实的基石。2025年起,广西、云南两省先后出台重磅新规,将HIV检测正式纳入婚前医学检查必查项目,创新性设立"30天缓冲期"制度——若感染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告知配偶,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履行告知义务,同时配套提供暴露后阻断、孕前干预及心理支持等全链条服务。这一突破性举措,不仅为婚姻健康安全搭建起制度屏障,更引发了关于感染者隐私权、配偶知情权与公共健康权益平衡的深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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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创新破解防控难题
长期以来,性传播已成为我国HIV感染的主要途径,而婚姻关系中的隐匿传播更是防控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数据显示,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超130万,每天新增感染病例300余例,其中相当比例为婚内传播,每一个数字背后都可能是一个家庭的破碎。在此背景下,广西、云南的新规应运而生,以制度刚性破解实践困局。
根据新规设计,婚检HIV检测实现"应检尽检",而"30天缓冲期"则兼顾了人文关怀与防控实效:感染者拥有充分时间自主选择告知方式与时机,体现了对个人隐私的尊重;若逾期未履行告知义务,医疗机构的强制告知权则自动激活,确保配偶的健康权不受侵害。同时,新规明确法律责任边界——隐瞒感染事实导致对方感染的,将依法追究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以法律威慑倒逼责任履行。
实践是检验制度成效的最佳标准。新规实施半年以来,两地防控成效显著:广西单阳家庭配偶新发感染率同比大幅下降72%,部分县域母婴阻断成功率接近100%,婚检参与率显著提升,且实现司法纠纷"零发生";云南地区婚内HIV传播率同样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这些数据充分证明,通过明确权利边界、强化责任追究、完善配套服务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遏制HIV在婚姻家庭中的传播,实现个人权益与公共健康的双赢。
隐私保护与健康权益的平衡之道
广西、云南的新规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核心在于触及了一个长期存在的法律与伦理难题——当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权,与配偶的健康权、知情权发生冲突时,权利位阶应如何排序?
现行法律体系中,《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感染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其相关信息,将告知权完全赋予感染者本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则要求,一方患有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应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告知的,另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看似互补的法律条款,在实践中却形成了难以调和的矛盾:民法典的撤销权属于"事后救济",无法阻止病毒在婚内传播及对阴性一方造成的心理创伤;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严格保密要求,却让医疗机构在面对感染者隐瞒行为时陷入"知情不报则有违职业操守,主动告知则涉嫌违法"的两难境地。
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21年来,我亲历过无数次这样的艰难抉择,而近期接到的两起同行求助,更凸显了问题的紧迫性与复杂性:山东一名男同性恋者接受抗病毒治疗多年,病毒载量持续"测不到",符合U=U(检测不到=不传染)原则,婚检时查出HIV阳性后,强烈要求医生隐瞒病情,坚信自己不会传染妻子;湖北一位怀孕三个月的女性感染者,同样拒绝向丈夫透露感染事实,担心影响婚姻与家庭。面对这样的情况,基层工作人员无论选择告知还是沉默,都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告知则涉嫌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保密规定,可能被感染者投诉追责;沉默则可能导致阴性配偶感染,届时又可能因"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被推上被告席。正如求询同行所言:"不告知阴性一方,除了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更过不了良心这道关。"
这种两难困境的本质,是个人隐私与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价值权衡。在现代法治社会的权利体系中,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高位阶的权利,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所言,这本质上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当感染者的隐私权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时,理应让位于更重要的权利。云南、广西的新规正是基于这一逻辑,在充分保护感染者隐私的前提下,为配偶的健康权设立了"安全底线"——并非剥夺感染者的隐私保护,而是通过"自主告知+强制介入"的双重机制,防止隐私保护成为恶意隐瞒的"挡箭牌"。
地方探索与全国统一规则的差距
广西、云南的实践探索,为全国HIV防控提供了宝贵经验,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HIV婚检与配偶告知制度仍存在明显的区域不平衡问题。截至目前,仅有广西、云南两地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了医疗机构的配偶告知权限,其他省份尚未建立统一的操作规范,导致类似的伦理困境与法律风险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
这种区域差异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防控效果的不均衡与权利保护的不平等。在缺乏明确规定的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只能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字面要求,将告知权完全交给感染者,即便明知阴性配偶可能面临感染风险,也只能反复劝说感染者主动告知,最终往往陷入"实在劝说不成、签字放行"的无奈境地。这种被动的处理方式,既无法有效遏制婚内传播,也让工作人员背负着沉重的心理压力,更让阴性配偶的健康权处于缺乏制度保障的脆弱状态。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地方新规与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尚未完全衔接。云南、广西赋予医疗机构的告知权限,本质上是对《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绝对保密原则的合理突破,但由于缺乏全国性法规的明确支持,这种地方探索仍面临"下位法与上位法衔接"的潜在争议。实践中,部分感染者可能以国家条例为准,质疑地方新规的合法性,这也为制度执行增加了难度。此外,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操作细则,导致各地在检测流程、告知方式、配套服务等方面存在差异,难以形成防控合力。
从全国范围来看,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后,HIV检测并未纳入全国统一的婚检必查项目,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尽管部分省份自愿婚检中的HIV检测率较高,但缺乏制度刚性保障,仍有大量新婚夫妇因未参与检测或隐瞒感染情况,导致婚内传播风险持续存在。有专家估算,全国至少有21万配偶是在婚姻关系中被感染的,这一数字背后,是制度空白带来的家庭悲剧。
从地方实践到全国治理的完善路径
广西、云南的新规实践,为破解HIV婚检与配偶告知的制度困境提供了有益借鉴,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从国家层面完善法律体系、统一执行标准,构建起"权利有边界、责任有追究、服务有保障"的全链条治理机制。
首先,应加快国家层面的法规修订,明确HIV婚检与配偶告知的统一规则。建议对《艾滋病防治条例》进行修订,在坚持感染者隐私保护的基础上,增设配偶告知的特殊条款,明确规定在婚检等特定场景下,若感染者拒绝履行告知义务,医疗机构或疾控部门有权向其配偶进行必要告知,同时严格限定告知范围与方式,避免隐私信息过度泄露。同时,应细化《民法典》第1053条的实施细则,将婚前HIV检测的告知义务落到实处,明确隐瞒行为的法律责任,形成"事前预防+事后追责"的完整链条。
其次,应逐步推动HIV检测成为全国统一的婚检必查项目。婚前医学检查是防范婚姻健康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将HIV检测纳入必查项目,并非对特定群体的歧视,而是基于公共健康安全的必要举措。广西、云南的实践已经证明,强制检测结合科学的告知机制,能够有效降低婚内传播风险。可参考两地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免费HIV婚检项目,提高婚检参与率,同时加强健康科普宣传,消除公众对HIV检测的恐惧与误解,让婚检成为守护婚姻健康的自觉选择。
再次,应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为感染者与配偶提供全周期支持。权利的平衡不仅需要法律的界定,更需要完善的服务作为支撑。广西、云南的新规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行,关键在于配套了暴露后阻断、孕前干预、心理支持等一系列服务措施。全国推广过程中,应建立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对感染者提供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心理疏导与社会支持,帮助其更好地应对疾病与婚姻生活;对阴性配偶提供暴露后预防咨询、定期检测与健康指导,最大限度降低感染风险;对家庭提供婚姻辅导与权益保障咨询,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最后,应加强跨部门协同与基层能力建设。HIV婚检与配偶告知工作涉及卫生健康、民政、司法、疾控等多个部门,需要建立常态化协同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应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婚检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与专业指导,明确告知流程、法律边界与风险防范措施,让基层工作人员在实践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摆脱"进退两难"的困境。
21年的防艾历程让我深刻体会到,艾滋病防控不仅是一场与病毒的斗争,更是对社会治理能力、法律体系完善与人文关怀水平的综合考验。广西、云南的新规,迈出了权利平衡与制度创新的重要一步,但其意义远不止于两地的防控成效——它为我们指明了一条"以制度护航健康、以法治平衡权利"的前行道路。
在这条道路上,我们既要坚守对感染者的尊重与包容,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因制度设计不当导致的社会歧视;更要坚定守护每一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让婚姻成为病毒传播的温床。唯有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完善、全国统一的制度设计与全周期的服务保障,才能真正破解隐私权与健康权的冲突困境,让每一段婚姻都建立在健康、信任与责任的基础上,为全国艾滋病防控筑牢家庭防线,守护更多家庭的幸福与安宁。
文章标题:Breaking the new rules of the two places: the solution to the dilemma of HIV marriage inspection.
作者: paperplan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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