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造无歧视性医疗环境
在为“艾、梅、乙”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为“艾、梅、乙”感染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1.不得拒绝或推诿为“艾、梅、乙”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
2.在不接触就诊者血液、体液的普通诊疗过程中,对所有就诊者一视同仁,不得针对“艾、梅、乙”感染者进行不必要的过度防护。
3.尊重“艾、梅、乙”感染者的生育决策权,如无医学指征或不宜生育者,不得任意建议其终止妊娠。
4.不得将感染者就诊顺序故意排在最后。
( 二)规范服务行为,重视感染者隐私保护
医院医务人员在为“艾、梅、乙”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正确看待“艾梅乙”感染者,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注意隐私保护、知情同意和避免歧视:
1.不得在不合适时间、场合,以不当的方式询问病史。
2.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等信息。
3.在感染者的配偶/性伴通知方面,尊重感染者的意愿选择告知方式和时间、地点。
4.所有检测、治疗、调查、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项目,均需先征得感染者同意,并与本地伦理委员会规定无冲突方可进行。
5.不得评判“艾、梅、乙”感染者以前或其自述行为,不得在公共场合大声呵斥或孤立“艾、梅、乙”感染者。
6.在保护“艾、梅、乙”感染者隐私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充分的艾滋病、梅毒、乙肝防治知识以及国家政策的宣传教育服务。
(三)开展针对性培训,降低职业暴露风险
1.定期开展消除歧视与感染者权利保障的培训,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并提供心理支持。
2.加强职业防护技能培训,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降低医务人员与“艾、梅、乙”相关的职业暴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