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的订立,遵循自愿原则,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履行诚信守信原则。《保险法》中并未规定艾滋病人和感染者不能购买商业保险。
2009年7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关于推介使用<人身保险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中保协发【2009】161)的文件,对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一项做了很大修改,其中,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人身事故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中删除了“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情形。
虽然《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艾滋病人和感染者不能购买商业保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人身保险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也倡导删除针对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免赔条款的歧视性条款。但是现实生活中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上,仍然有艾滋病免赔条款,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在艾滋病感染者出险后,保险人往往会以及为理由拒绝承担赔付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有些保险人承保的商业保险主保险中没有艾滋病免款条款,但附险中有此条款,因此作为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包括附险在内的所有条款。如果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已经购买的商业保险仅仅是在附险中有艾滋病免赔条款,由于附险是可以变更的,投保人可以在第二年度将附险取消。
另外,《保险法》第16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担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在当事人投保两年后,保险人不能以隐瞒事实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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