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投诉人)指控P2(被告)通过无保护性接触非法将其HIV-1感染,且未披露其HIV阳性身份。
P1为一名16岁男性,已辍学。其父母离异;母亲已再婚,父亲目前在押。P1与祖父母一同居住在嘉兴市某乡镇,自认为是异性恋。P1既往无HIV阳性记录,于2019年8月23日例行体检中首次被检出HIV-1抗体阳性。P1报告曾有一名异性性伴(W1)和一名同性性伴——男男性行为者(P2)。据P1所述,2016年3月至11月期间,他与W1发生10次异性性行为,均使用安全套,该关系于2017年结束。P1报告于2015年4月通过QQ交友平台结识P2。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P2与P1发生性关系,并向其提供100至400元人民币不等的金钱报酬。P1还报告在与P2发生性关系时,尽管使用了润滑剂,但仍出现痔疮和肛门出血。P1未报告有其他男性性伴。P1对其性伴提供的信息与当地执法部门的调查结果及证据收集情况一致。P2为一名53岁离异男性,2015年4月从四川省迁至浙江省嘉兴市某乡镇,在一建筑工地做临时工。该工地与P1所住社区直线距离约350米。P2此前无HIV检测史,直至2018年11月9日术前筛查时首次检出HIV-1抗体阳性。P2报告在来嘉兴前曾有约20名来自各省的男性性伴,但这些性伴的HIV感染状况不明。此外,P2有一名异性性伴,即其前妻,HIV检测为阴性,现居住于其他省份。2015年抵达嘉兴后,P2与7名未成年男性性伴(分别为P1、P3、P4、P5、P6、P7和P8)发生性行为。P2与P4通过QQ交友平台相识,其余5名性伴与P1同住一个社区,由P1介绍给P2。P2与这7人初次发生性行为时,他们的年龄均未满16岁,最小的13岁首次发生性关系。其中6人已辍学,仅P5仍在读初中。P1、P3和P5被认定为留守儿童(LBC),P1和P3来自离异家庭。P2确诊HIV-1感染后未接受抗病毒治疗,并与P1发生2次无保护同性性行为,与P4和P5各发生1次无保护同性性行为,均未使用安全套。P2在性行为中使用大量润滑剂,偶尔使用安全套,并用手机录制视频。此外,所有参与者均表示从未接受过HIV暴露后预防。2019年8月23日,P1 HIV-1抗体检测阳性,8月27日CD4细胞计数为681个/μl,病毒载量为15,029拷贝/ml。P2于2018年11月9日HIV-1抗体检测阳性,11月16日CD4细胞计数为242个/μl,病毒载量为263,824拷贝/ml,未接受治疗。2019年9月1日复测显示,P2的CD4细胞计数为164个/μl,病毒载量为295,743拷贝/ml。W1、P3、P4、P5、P6、P7和P8于9月2日和11月25日HIV抗体检测均为阴性。基因分析显示,P1与P2体内的病毒具有高度同源性。在gag、pol和env基因区,两者病毒序列的遗传相似度分别高达98.8%/99.0%、99.5%/99.7%和98.8%/99.0%。在gag和env基因区观察到交织的分支模式,提示存在共同的传播链。在系统进化树上,P1与P2的病毒序列紧密聚集在同一进化分支内,其内部平均遗传距离在pol区仅为0.003,远低于与本地其他流行毒株的距离(0.058),统计差异极显著(p 0.001)。流行病学和系统发育分析得出结论,P1是通过与未透露HIV感染的HIV阳性P2发生无保护性行为而感染HIV。P2最终因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及传播性病罪被判处17年有期徒刑,因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获减刑3年,这为中国司法领域认定故意传播HIV罪提供了参考依据。参考文献:
Hou Z, Zhang J, Feng H, Chen Z, Fan Q, Pan X, Zhu G, Ge R. A transmission relationship investigation of HIV infection through male-to-male sex among a case of left-behind children with heterosexual orientation in Zhejiang Province of China. Front Public Health. 2026;14:1619949. doi:10.3389/fpubh.2026.16199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