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从我做起!
发布日期: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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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梅、乙”医疗歧视是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偏见和排斥等原因不公平对待“艾、梅、乙”感染者的行为。在日常诊疗服务中,医疗机构存在的几种最常见的对感染者歧视情况如下:
1.拒绝提供医疗服务。
2.采取差别对待。
3.在不知情的情况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
4.拒绝将检测结果通知本人。
5.采取过度防护措施。
6.检查治疗过程中告知和知情同意不到位。
7.教学实习过程中不注意尊重感染者隐私。
8.未按照隐私保护相关要求进行病史询问和医患沟通。
9.就医限制、检疫、强制性扣留和(或)隔离。
10. 向性伴和(或)亲属强制性通知感染状况和泄密。
主要是社会上存在的根深蒂固的恐惧和焦虑;医务人员对疾病缺乏了解及有关艾滋病传播的种种传说、偏见;艾滋病无法治愈的事实;对疾病、死亡的恐惧等。
(一)营造无歧视性医疗环境
在为“艾、梅、乙”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为“艾、梅、乙”感染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1.不得拒绝或推诿为“艾、梅、乙”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
2.在不接触就诊者血液、体液的普通诊疗过程中,对所有就诊者一视同仁,不得针对“艾、梅、乙”感染者进行不必要的过度防护。
3.尊重“艾、梅、乙”感染者的生育决策权,如无医学指征或不宜生育者,不得任意建议其终止妊娠。
4.不得将感染者就诊顺序故意排在最后。
( 二)规范服务行为,重视感染者隐私保护
医院医务人员在为“艾、梅、乙”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正确看待“艾梅乙”感染者,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注意隐私保护、知情同意和避免歧视:
1.不得在不合适时间、场合,以不当的方式询问病史。
2.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等信息。
3.在感染者的配偶/性伴通知方面,尊重感染者的意愿选择告知方式和时间、地点。
4.所有检测、治疗、调查、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项目,均需先征得感染者同意,并与本地伦理委员会规定无冲突方可进行。
5.不得评判“艾、梅、乙”感染者以前或其自述行为,不得在公共场合大声呵斥或孤立“艾、梅、乙”感染者。
6.在保护“艾、梅、乙”感染者隐私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充分的艾滋病、梅毒、乙肝防治知识以及国家政策的宣传教育服务。
(三)开展针对性培训,降低职业暴露风险
1.定期开展消除歧视与感染者权利保障的培训,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并提供心理支持。
2.加强职业防护技能培训,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降低医务人员与“艾、梅、乙”相关的职业暴露风险。
上述内容,欢迎各医疗机构在自己的公众号等新媒体转发,广而告之。
8月1日,李辉在本辖区卫健局直属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会议上开展《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宣讲活动
信息来源:【互联网】
排版编辑:【高翔】
信息发布:【阿杰】
项目支持:【梦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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