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应建立在充分了解与彼此信任基础之上
结婚登记次日
才得知对方患有艾滋病和梅毒
这段婚姻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张三与李四于2026年经他人介绍相识, 几日后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次日,张三根据婚前医学检验结果才得知李四患有艾滋病和梅毒。
事后,张三以李四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四自认:结婚前已得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和梅毒,但在结婚登记前未将患病事实告诉张三。(文中人名均属化名)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婚前告知对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得以在知道和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撤销婚姻。”这既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知情权,也是法律最大限度保护患病方的婚姻自由。
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中虽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本案中李四患有艾滋病及梅毒,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且难以治愈,必然会严重影响正常的夫妻生活,应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李四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张三患病事实,张三在法定期限内以李四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撤销张三与李四的婚姻关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一、患有艾滋病等重大疾病可结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倡导婚姻自由;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患有重大疾病已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民法典》将男女双方的自由意志摆在首位,重大疾病患者也享有结婚自主权,充分尊重男女双方结婚意愿。以艾滋病为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艾滋病患者等依法享有结婚等合法权益。
二、婚前患病方应如实告知重大疾病事实。《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实告知系患病方的法定义务,这既保障患病方缔结婚姻的权利,也保护另一方的知情权,确保双方在知晓风险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自愿结婚。仍以艾滋病为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这既保障知情权,也保护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三、一年内得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并非自动无效、当然无效,被隐瞒一方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不在该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受法律保护,既保障未患病方的婚姻自主权和知情权,也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维护家庭稳定。
【法官提醒】
婚姻建立在信任与尊重的基础之上。婚前如实告知对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对伴侣尊重、对婚姻负责的具体体现。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步入婚姻前,应主动、充分了解彼此健康状况,重视婚前医学检查,在充分了解的前提下作出结婚决定。如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阿卜杜米吉提 】
